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

2024-07-18

申请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要的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公司章程;(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涉密系统集成资质,是指从事涉密系统业务的单位所需要的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这里的“涉密系统集成”,包括涉密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工作。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每一级均包括9类单项资质,分别是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其中,国家保密局受理甲级资质申请,省国家保密局受理乙级资质申请。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

按照最新的2016年底最新发文要求现在提交材料是申请书和书面审查表同时递交。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规定

1、《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对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的企业、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认定的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资质认定的程序、条件和有效期等,并要求申请单位在资质认定后要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局颁布的一项管理规定。

2、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指定专人或机构的重要性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涉及国家秘密和核心敏感信息,其保密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3、企业需依法成立并运营满3年,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员工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企业不得有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投资,除非国家有其他明确规定。 申请企业需具备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申请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资质是必要条件。同时,要求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案例作为实际能力的证明。

要申请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甲级资质,首先,公司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司需有3年及以上的法人资格,无违法记录,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为境内的中国公民。此外,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硬件环境。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

法律分析: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怎么申请,在哪个单位申请?

1、方法如下: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工作规程》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期限内提交申请。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企业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需要经过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审批、证书发放等一系列的过程,历时6至8个月。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

3、经国家保密局审批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将获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在各级保密局向申请单位下发《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之前,进行有关的保密技术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保密指南和国家保密标准等。

4、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5、根据国家保密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实行行政审批制度。申请从事涉密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须经有关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授予《资质证书》。保密的重要性 保密工作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6、涉密系统集成单位 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涉密系统建设单位 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密系统的建设单位和集成单位。第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 并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